(2014)建民特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华润雪花啤酒(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特字第1998号原告张敏,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平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乾德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遗刚,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戈平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芹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