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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文才与苗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才,苗树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南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刘文才,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树生,1953年10月26日,工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苗树生即日赔偿原告刘文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艳艳审 判 员 李希艳代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盛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