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先伟故意杀人罪,沈先伟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4号罪犯沈先伟,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先伟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沈先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先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先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先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