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双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博与窦立军、窦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窦立军,窦雪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9号原告:王博,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窦立军,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窦雪,女,21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窦雪、窦立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