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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思权、王凤春诉被告邮储公主岭支行、第三人黄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权,王凤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公主岭市邮政局,黄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刘思权,男,1943年12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咀山子村*组。原告王凤春,女,1947年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址同上。系刘思权之妻。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所在地公主岭市市内。法定代表人吴伟。被告公主岭市邮政局,所在地公主岭市市内。法定代表人邹鹏新,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明,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晶,女,1983年4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粗榆村粗榆屯,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思权、王凤春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公主岭支行)、第三人黄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公主岭市邮政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原告申请追加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二原告另申请变更第三人黄晶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均予以准许。原告刘思权、王凤春的委托代理人翟延萍、被告公主岭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白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被告黄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王凤春去被告邮储公主岭支行朝阳坡储蓄所存款8000元,并在存款凭单上签了丈夫刘思权之名。据王凤春自己回忆,存款时将身份证、户口本及现金8000元都放在营业窗口处,呆了一会营业员说办好了,王凤春拿着银行卡和其他东西就回家了。2011年2月16日,原告王凤春又拿着卡存入13000元。2011年8月,原告刘思权取款时,营业员要求输入密码,但刘思权不知道密码。后发现银行卡不是自己的卡,户名为被告黄晶。二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不当得利21000元;诉讼费320,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邮储公主岭支行提交说明一份称,我行不能接受法院传票,因朝阳坡邮政储蓄所不属我行所辖机构,2008年邮政改革分营以后,朝阳坡邮政储蓄所隶属公主岭市邮政局,归公主岭市邮政局管辖。被告公主岭市邮政局辩称,对于王凤春2010年的8000元存款过程及事实有异议,两次存款均是原告携黄晶储蓄卡存款,但二原告未在我局开过户。原告说来办理开户的,即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二原告确将21000元分两笔存入我局朝阳坡邮政储蓄所,但两笔存款均存入黄晶账户。依据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规定,存款人持储蓄卡即可办理存款业务,无须出示证明,故我局办理存款业务无过错。至于21000元归属,由法院裁决。我局与邮储公主岭市支行之间存在代理邮政储蓄业务,是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活动,最终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二原告存款21000元仍在邮储银行账户上,我局不存在不当得利,即使应返还,亦应由第一被告返还。被告黄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并未在公主岭市邮政局、邮储公主岭支行办理开户。2010年1月23日,刘思权到公主岭市朝阳坡邮政支局将8000元存款存入户名为黄晶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账号/卡号为62218824***。2011年2月16日,王凤春到中国邮政银行公主岭市朝阳坡储蓄所将13000元存款存入户名为黄晶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账号/卡号为62218824***。另查明,就如何取得并持有户名为黄晶、账号/卡号为62218824***的中国邮政储蓄卡问题,二原告称不清楚,是2010年1月23日去公主岭市朝阳坡邮政支局办理存款时,邮局给的这张卡,存款就存在了这卡里,但二原告也是直到2011年8月份才发现这卡是黄晶的。两次存款过程中,银行部门均未要求二原告输入密码,在取款时要二原告输入密码,但二原告不知道卡密码。2011年8月3日,二原告为查询该卡余额,特向卡中存入1元钱。现这张卡已从二原告处遗失。再查明,二原告称不认识黄晶,与黄晶亦无任何经济往来。又查明,户名为黄晶、账号/卡号为62218824***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有密码,开卡日期为2007年1月30日,开户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梨树县东河镇营业所。因本次争议,邮储银行已将该卡办理止付。经被告黄晶户籍地即磐石市公安局烟筒山派出所民警及村书记确认,黄晶不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黄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有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免填单专用凭单、中国邮政储蓄统一版本应用系统查询单、磐石市公安局烟筒山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二原告个人办理存款过程中的疏忽,将21000元存款分两次存入户名为黄晶、账号/卡号为62218824***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中,黄晶构成不当得利,应将上述存款21000元返还给二原告。关于二原告诉请被告邮储公主岭支行、公主岭市邮政局与黄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实邮储公主岭支行、公主岭市邮政局对于上述21000元存款构成不当得利,故二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二原告无证据证实三被告在本案中存在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情形,故二原告应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户名为黄晶、账号/卡号为62218824***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存款21000元返还原告刘思权、王凤春;二、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被告公主岭市邮政局不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三次)760元,由二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利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人民陪审员  于金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