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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建始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齐兴国与邹朝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兴国,邹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建始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齐兴国。被执行人:邹朝文。申��执行人齐兴国申请执行邹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鄂建始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邹朝文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朝文在建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子岭分社的存款人民币2289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华书审判员  黄光元审判员  黄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