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唐某,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