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X与被告锦州市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锦州市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马X,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锦州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锦州市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6元,由原告马X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伟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