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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X与被告锦州市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锦州市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马X,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锦州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锦州市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6元,由原告马X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伟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