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解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解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某。被告:解某。第三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解某、第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