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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解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解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某。被告:解某。第三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解某、第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