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成闰国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54号罪犯成闰国,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甬镇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闰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罪犯成闰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浙甬刑执字第33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成闰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成闰国,2006年8月28日因赌博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尚有罚金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00元未缴纳。罪犯成闰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单项表扬,2014年1月获单项表扬两次、7月获单项表扬、11月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闰国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违法所得及大部分罚金未缴纳,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罪犯成闰国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闰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孙 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