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秦某,女,48岁。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男,47岁。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凡淇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羽、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10年以上,并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准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只分居了4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89年12月10日生一长女,取名李某甲,1991年3月20日生长子,取名李某乙,现均已独立生活。原告秦某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工作后和好。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及子女身份信息以及本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219号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的意义在于夫妻间相互爱恋,彼此照顾,共同生活。本案原、被告虽然生育一子一女,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原告秦某诉称已分居10年以上,被告李某也辩称已分居4年左右,原告秦某曾于2014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做工作后双方仍未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秦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不存在小孩抚养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原、被告在本判决书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代理审判员  赵凡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