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松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17号原告上海松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彩琴。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巨明,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廷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松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