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季冠耀与季冠耀、朱奎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季冠耀,朱奎明,杨桂香,杨小香,龚赟,浙江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234号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80号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晓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熙恩,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冠耀。被告:朱奎明。被告:杨桂香。被告:杨小香。被告:龚赟。被告:浙江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华北街508号。法定代表人:朱奎明,执行董事。被告:义乌市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37号。法定代表人:朱奎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冠耀、朱奎明、杨桂香、杨小香、龚赟、浙江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8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芳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