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粉筛与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粉筛,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赵和平,杨伟中,陈静,顾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600���原告徐粉筛。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荣华,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昌,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和平。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伟中。第三人陈静。第三人顾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粉筛与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赵和平、第三人杨伟中、陈静、顾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粉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7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徐粉筛负担。审 判 长 陈娴静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