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关美全诉高殿军、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美全,高殿军,邵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关美全,女,满族,住齐市建华区。被告高殿军,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邵春艳,女,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关美全与被告高殿军、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美全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高殿军、邵春艳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2014年2月27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殿军、邵春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关美全不能提供被告高殿军、邵春艳的准确住址,法院也无法查清二被告的具体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美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退还原告关美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永龙人民审判员 曲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