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与重庆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重庆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33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营业场所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7470-4。负责人蒋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懿,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号。法定代表人周禄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诉被告重庆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产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籍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