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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13号原告贾某,无业。被告周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