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应恩,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黄河路131号。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民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大道1619号。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良琲,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六联金碧路108号统赢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华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