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顾振昌与杨旦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振昌,杨旦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顾振昌。被告杨旦辉。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顾振昌诉被告杨旦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振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振昌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振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振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