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石和臣与石成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和臣,石成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石和臣,男,1957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茅兰沟乡烧锅营子村。身份证×××被告石成会,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茅兰沟乡烧锅营子村。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和臣与被告石成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和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成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