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跃根、孔彩霞与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张跃根,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孔彩霞,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南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成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根、孔彩霞诉被告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根、孔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张跃根、孔彩霞负担。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