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汇丰高性能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汇丰高性能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3-1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郭家庄x区一排x号。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官园路x号院东街x号。被告陕西汇丰高性能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环保一路。法定代表人董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汇丰高性能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陕西汇丰高性能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2.9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审 判 员 雷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