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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成全与张辉、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全,张辉,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全,男,生于1962年11月21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被执行人张辉,男,生于1961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被执行人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孝禄。申请执行人何成全与被执行人张辉、江油市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成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辉银行存款3235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何成全提供的担保财产住房一套本案保全费2138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