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军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5号原告蔡军,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本区梁家墩镇刘家沟村六社农民。被告王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本区上秦镇李家湾村一社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军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军以”因被告王鹏无具体地址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