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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兴与顾海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海萍,王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海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上诉人顾海萍与被上诉人王兴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辖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1月29日,顾海萍向王兴出具《欠条》1份。顾海萍在管辖异议申请中对上述《欠条》的真实性未持异议。另查明,顾海萍户籍住址为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西片一组50号。以上事实有张家港市公安局德积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居民身份证证实。审查中,顾海萍未���提供其居住工作在江阴市的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顾海萍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顾海萍的住所地在张家港市金港镇。现王兴选择向顾海萍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至于顾海萍辩称其居住工作在江阴市,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的成立,故其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顾海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顾海萍负担。顾海萍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张家港的原居住地已拆迁,从2013年起在江阴市工作,并居住在江阴市周庄镇。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张家港市公安局德积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居民身份证证实顾海萍户籍住址为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西片一组50号,且顾海萍未能提供其居住在江阴市并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应证据。现王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为顾海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顾海萍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