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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徐巧红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徐巧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罗伟强。委托代理人毛雄,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举,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巧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徐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巧红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