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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孙汉英、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天林、贾爰林与张玉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汉英,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天林,贾爱林,张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汉英。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英,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贾天林。上诉人(一审被告)贾爱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生。上诉人孙汉英、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天林、贾爱林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4)东民初字第933-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上诉人孙汉英、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天林、贾爱林住所地均在万全县。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孙汉英、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7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裁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上诉人孙汉英、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天林、贾爱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