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朱延凯诉上海楚能工业过滤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朱延凯;上海楚能工业过滤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延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楚能工业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上诉人朱延凯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延凯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延凯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延凯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延凯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叶佳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