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姜淑华与吴晓莉、纪磊民间借贷纠纷8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华,吴晓莉,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姜淑华,城镇居民。被告吴晓莉,城镇居民。被告纪磊,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华与被告吴晓莉、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晓莉、纪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