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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和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钱少华、李晓晶与李晓晶、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和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钱少华。委托代理人:刘明明。委托代理人:曾涛。被告:李晓晶。被告:吴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少华诉被告李晓晶、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少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少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钱少华承担。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钱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