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和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钱少华、李晓晶与李晓晶、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和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钱少华。委托代理人:刘明明。委托代理人:曾涛。被告:李晓晶。被告:吴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少华诉被告李晓晶、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少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少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钱少华承担。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钱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