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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