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异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乐乐、陈雪群与张琴琴、李新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异字第18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潘乐乐。申请执行人:陈雪群。被执行人:张琴琴。被执行人:李新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群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李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2)温鹿执民字第2590号《关于申请人陈雪群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李新武一案支出说明》,异议人潘乐乐为此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潘乐乐称:贵院受理异议人潘乐乐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于2014年6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琴琴的工资款29765.19元。贵院以异议人在执行期间已收取被执行人张琴琴10万元为由,不对上述工资款进行分配,而由另一申请执行人陈雪群领取。异议人认为,异议人虽从被执行人张琴琴收取10万元,但该款并非通过贵院执行获得,异议人不清楚该款是否是被执行人张琴琴从其工资卡上支取。且在第一次执行款分配时,陈雪群分配所得的款项大大超过异议人分配所得。因此,请求对上述工资款按照债权比例由异议人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陈雪群称: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琴琴工资款29765.19元,并作出支出说明,将该工资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陈雪群。贵院的分配方案合情合理。贵院曾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琴琴的工资卡,但被执行人张琴琴擅自从工资卡上取出18000元给异议人潘乐乐。如果将异议人潘乐乐收取的18000元和贵院扣划的29765.19元一起进行分配,异议人潘乐乐应得的分配金额只有15000元左右。况且,异议人潘乐乐另外收取了被执行人张琴琴10万元。故贵院扣划的工资款29765.19元应由申请执行人陈雪群领取,请求驳回异议人潘乐乐的异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雪群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李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温鹿商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琴琴、李新武共同偿还陈雪群借款289302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雪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工资款29765.19元。同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温鹿执民字第2590号《关于申请人陈雪群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李新武一案支出说明》,以在执行期间,张琴琴已向异议人潘乐乐支付10万元为由,对本次工资款不进行分配,由申请执行人陈雪群领取。异议人收到上述支出说明后,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异议人潘乐乐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温鹿东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张琴琴欠潘乐乐借款130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40万元,2013年4月1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2013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及尚欠利息;若张琴琴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张琴琴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琴琴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异议人潘乐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底,被执行人张琴琴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取出工资款3万余元。2013年底,被执行人张琴琴将上述工资款中的18000元及另外82000元,合计10万元,一并支付给异议人潘乐乐。上述事实有异议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陈雪群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李新武一案支出说明,本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询问笔录,以及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潘乐乐于2013年底收取了被执行人张琴琴10万元(包括张琴琴工资款18000元)。2014年6月2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琴琴工资款29765.19元。即使对被执行人张琴琴的工资款47765.19元(18000元+29765.19元)由债权人进行分配,根据申请执行人陈雪群和异议人潘乐乐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金额,申请执行人陈雪群分得的金额应超过29765.19元。本院作出《关于申请人陈雪群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李新武一案支出说明》,将扣划的29765.19元由申请执行人陈雪群领取,并无不当。异议人要求对29765.19元工资款按照债权比例由异议人参与分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潘乐乐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夏益民审 判 员 苏 惺审 判 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