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执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徐某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寇某某支付本案的全部案款人民币60000��。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00元,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已受偿6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39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