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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李树辉,刘伟,寿光市康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青,寿光市恩奇塑业有限公司,郭春萍,纪永强,寿光市华浩经贸有限公司,马林海,李树生,王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3-1号原告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东北角。被告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驻地。被告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北口埠村。被告李树辉被告刘伟被告寿光市康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纪田路以南铁匠村段。被告张俊青被告寿光市恩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孙家集边线王村北1000米。被告郭春萍被告纪永强被告寿光市华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农行路口西50米路北。被告马林海被告李树生被告王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李树辉、刘伟、寿光市康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张俊青、寿光市恩奇塑业有限公司、郭春萍、纪永强、寿光市华浩经贸有限公司、马林海、李树生、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