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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亚云与王云章、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云,王云章,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韩亚云,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王云章,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昆明市环城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徐朝、王正文,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云诉被告王云章、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亚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9元,全额退还原告韩亚云。审 判 长  李忠楠审 判 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