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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葛市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交通运输局,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刘麦贵,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彦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长葛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