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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春明与焦敏燕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明,焦敏燕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60号原告曹春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周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云,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敏燕,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曹春明与被告焦敏燕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