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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艾陈、王善利等与吕全胜、赵玉华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全胜,艾陈,王善利,迮继涛,朱长磊,赵玉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全胜。委托代理人:张玉胜,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陈。委托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善利。委托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迮继涛。委托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长磊。委托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赵玉华。再审申请人吕全胜因与被申请人艾陈、王善利、迮继涛、朱长磊及一审被告赵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商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全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吕全胜与赵玉华分居多年,且于2010年9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本案借款系赵玉华个人债务。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审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赵玉华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吕全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艾陈、王善利、迮继涛、朱长磊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吕全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吕全胜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赵玉华借款时与吕全胜系夫妻关系,其后双方离婚。吕全胜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涉案借款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吕全胜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吕全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全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衍春审判员  卢宗国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