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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4年7月至9月间,在本市奎照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使用其从他人处获取的“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专用赌博管理账户并设立子账户,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根据投注量从其上线处按照相应比例获取返利,由此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并缴获用于接受投注的电脑2台及赌资人民币400元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