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刑初字第0001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月×日,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工人,身份证号码:4226261960××××3315。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工人,身份证号码:3522241968××××2514。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益山,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害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黄某某自愿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黄某某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健人民陪审员 樊义平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苑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