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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翔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江苏天翔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康辛村济南化工产业园纵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文友,总经理。被告江苏天翔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陈洋办事处交警队南侧(329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白春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翔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