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万红与马文朋、马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红,马文朋,马文辉,李清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张万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朋,男,汉族。被告:马文辉,男,汉族。被告:李清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红与被告马文朋、马文辉、李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清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南三里浍纺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李清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南三里浍纺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予以查封。二、依法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赵文杰所有的皖L×××××号车辆、赵文学所有的皖L×××××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