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卫忠、顾卫忠与顾卫忠、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忠,顾卫忠,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曹卫忠。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卫忠。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3楼。法定代表人:程立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卫忠与被告顾卫忠、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卫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卫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卫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人民陪审员 陆卫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