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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淞抢劫、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2号罪犯林淞,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4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8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材料发放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2.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3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