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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建、冉勇与冉勇、翟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冉勇,翟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马建。委托代理人:王凯,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勇。被告:翟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诉被告冉勇、翟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马建负担。审 判 长  宋锡宽审 判 员  卜凡国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