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林东梁与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林东梁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林东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7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法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琳,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东梁。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东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晓白审 判 员 骆 电代理审判员 李 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