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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刑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文华故意杀人罪,张文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671号罪犯张文华,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德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文华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9日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715号刑事判决,维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德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文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和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张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并予以核准。2003年6月2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1月18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2008年2月、2009年4月、2011年1月、2012年8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五次共减刑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张文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