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新荣与宋文献、张文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荣,宋文献,张文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4号原告张新荣。被告宋文献。被告张文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荣与被告宋文献、张文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新荣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