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谭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韦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女,汉族。原告韦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韦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