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商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与徐州蒙娜丽莎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徐州蒙娜丽莎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商初字第0408号原告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法定代表人王君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刚。被告徐州蒙娜丽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东城路西(徐州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过)。法定代表人胡英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蒙娜丽莎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70元,由原告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